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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禁止县委书记离任前3个月突击提拔干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7日10:53  大江网-新法制报

  今年换届之后,全省100个县(市、区)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县委书记”)已全部到位。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选人用人行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选人用人公信度,我省已出台《江西省规范县(市、区)党委书记用人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县委书记调离前(含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新任县委书记到任后,3个月内不得突击调整、提拔干部。同时,常委会票决任免干部时,县委书记须最后表态,且不得对拟任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规范用人行为防“一把手”说了算

  《办法》对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中的责任与权力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县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调整动议的意向和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情况,以个人名义书面向党组织署名推荐提名拟任人选;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召集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进行酝酿,同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召集和主持县委常委会(全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讨论、审议干部任免事项,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查处和纠正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县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若不对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就容易导致权力异化,一个突出表现便是“一把手”说了算。而对县委书记的责任与权力进行规范,实际上是让县委书记在政策法律的范围内管权、管事、管人。

  新上任3个月内不得调整干部

  在选人用人上,干部群众最为关注的是动议和提名环节。从现实情况看,县委书记“落马”也往往出在这两个环节。尤其是容易存在隐性权力,如在提名推荐时划圈子、定框子。

  就此,《办法》明确了县委书记可提出干部调整动议的条件及原则。其中,县委书记提出干部调整动议须遵循的原则是:领导班子即将换届,或上级组织已经明确县委书记调离前(含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新任县委书记到任后,3个月内不得提出干部调整动议,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干部的,须事先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动议时一般只提出干部调整的方向原则、标准条件、基本要求和任选方式,除署名推荐外,不得指定范围和人选。

  我省明确,县委书记提出干部调整动议,须充分保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严格控制职数,严格把握干部调整的次数和总量。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不含干部到龄退休免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下派挂职干部任免、军转干部安置、干部调离免职等,下同)数量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的20%;一个月内调整干部不得超过2次(含2次)。确因工作需要,超出上述规定的,须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办理。

  “领导点将”转向“赛场选马”

  在推荐提名阶段,《办法》提出,须采取党委(党组)集体推荐提名、组织部门建议提名、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提名、干部群众署名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提名等提名方式,县委书记也须遵循这些原则。此外,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干部调整原则、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方式等。

  《办法》规定县委书记既要重视和运用民主推荐结果,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得票过半的人选时,应当组织实施二次推荐,或暂缓推荐。

  在考察阶段,县委书记须要求严格执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对考察预告期间反映考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当要求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属实、影响任用的,及时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

  同时,县委书记还须要求组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考察干部,坚持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县委书记不得指使考察组成员按其个人意图进行考察。

  竹立家认为,采取这些方式后,实际上是将过去的那种“领导点将”转向“赛场选马”。

  任免干部县委书记末位发言

  在酝酿阶段,《办法》规定,县委书记须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用沟通酝酿的有关规定,对拟任人选在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要求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征求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干部的意见,并与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共同酝酿,差额或者等额提出拟任人选。对拟任人选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另外,县委书记在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与会成员对拟任人选进行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拟任人选,应当作出暂缓任用的决定。

  同时,实行县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县委书记不得对拟任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本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的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县委书记须按规定支持召开县委全委会进行差额或等额票决。

  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被否决后,县委书记不得临时动议提出新的人选。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征得县委常委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县委书记可提议在下次县委常委会上进行复议。

  此外,县委书记须要求组织部门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拟任人选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属实、影响任用的,须撤销其任用决定。

  用人失察失误县委书记要担责

  《办法》还对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中须遵守的纪律作了明确:不准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县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阻挠、制止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甚至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同时,县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离任前,须配合上一级组织部门做好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

  县委书记是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日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要追究县委书记的责任,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或“一报告三评议”满意度排位连续两年靠后,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连续两年合计不足三分之二;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等。

  □文/首席记者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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